(2015)泰海民初字第12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邱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海民初字第1294号原告邱某。委托代理人吴建忠,南通市通州区竞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某。原告邱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于2015年4月2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邱某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周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邱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某撤回对被告周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20元,由原告邱某负担(原告已预交)。代理审判员 张 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马珍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