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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015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桑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01507号原告刘某某,女,1969年6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桑某某,男,1970年2月1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卫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林 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