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015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桑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01507号原告刘某某,女,1969年6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桑某某,男,1970年2月1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卫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林 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