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钟祥民二初字第002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钟祥市长隆棉花种植专业合作社与枣阳银信棉业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祥市长隆棉花种植专业合作社,枣阳银信棉业有限公司,湖北欣银信棉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钟祥民二初字第00220-2号原告钟祥市长隆棉花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钟祥市长寿镇黄坡村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证:59146468-2。法定代表人刘传家,理事长。被告枣阳银信棉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枣阳市前进路西段北侧。法定代表人王长友,董事长。被告湖北欣银信棉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枣阳市南城工业园。法定代表人王涛,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钟祥市长隆棉花种植专业合作社诉被告枣阳银信棉业有限公司、湖北欣银信棉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钟祥市长隆棉��种植专业合作社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枣阳银信棉业有限公司、湖北欣银信棉业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20万元或查封相当价值的财产,自愿用其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钟祥长寿分理处(账号为17-540301040000928)的存款220万元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钟祥市长隆棉花种植专业合作社自愿用其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钟祥长寿分理处的存款220万元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钟祥市长隆棉花种植专业合作社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钟祥长寿分理处的存款220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黄正全审 判 员 张开义人民陪审员 陈 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 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