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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法民初字第0127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梅某甲与何某某婚姻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

全文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云法民初字第01271-1号原告梅某甲,男,1982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农坝镇云山村*组**号,公民身份号码5112241982********。委托代理人旷盈庭,重庆市云阳县永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被告何某某,女,1982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农坝镇云山村*组**号,公民身份号码5112241982********。原告梅某甲与被告何某某婚姻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周俊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梅某甲的委托代理人旷盈庭,被告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梅某甲诉称,原、被告于2002年同居生活,2002年8月1日办理结婚登记,2003年9月22日生育一女,名梅某乙,2007年11月18日生育一子,名梅某丙。原、被告系姨表兄妹,原告母亲与被告母亲系亲姐妹,原、被告的婚姻应属无效。请求:宣告原、被告的婚姻无效。被告何某某辩称,原告诉称的原告母亲与被告母亲系亲姐妹属实。原、被告的婚姻系原告父亲包办,两个小孩大的已满12岁,小的已满8岁,不同意婚姻无效。经审理查明,原告母亲与被告母亲系亲生姐妹,原、被告系表兄妹,双方于2002年8月1日办理结婚登记。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有原告提交的身份证明、结婚证、调查笔录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规定,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人结婚无效。本案原、被告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但原、被告系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双方结婚违反了上述规定,其婚姻无效,因此,对原告宣告婚姻无效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第(一)项、第十条第(二)项、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原告梅某甲与被告何某某的婚姻无效。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周俊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