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马执字第4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泸州市龙马潭区特兴镇中心学校与简珠元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泸州市龙马潭区特兴镇中心学校,简珠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马执字第468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裁判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申请人泸州市龙马潭区特兴镇中心学校。被申请人简珠元。关于泸州市龙马潭区特兴镇中心学校与简珠元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龙马民初字第399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简珠元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第二百四十条、第,《》第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简珠元银行存款4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熊安怀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叶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