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一法刑一初字第7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方建宏非法持有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建宏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中一法刑一初字第741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方建宏,男,1979年9月10日出生于广东省中山市,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中山市。因本案于2014年12月1日被羁押,次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并送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同年12月19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22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辩护人梁宝恩,广东凡是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一区刑诉(2015)9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建宏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丽丽出庭支持公诉,方建宏及其辩护人梁宝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1日晚上11时许,被告人方建宏携带毒品到中山市沙溪镇星宝广场售楼部旁边的美宜佳便利店门口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从方建宏身上当场缴获冰毒2包(经检验,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共净重79.15克)、手机1台。归案后,方建宏如实供述了上述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方建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方建宏无视国家法律,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应依法惩处。缴获的毒品依法予以没收。方建宏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方建宏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建议判处方建宏有期徒刑七年至十年的量刑幅度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所提方建宏是初犯、认罪态度好,涉案毒品未流入社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方建宏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日起至2021年5月31日止。罚金已缴纳。)二、缴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79.15克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物品的中山市公安局石岐区分局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剑烽人民陪审员 刘淑珍人民陪审员 余蔚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黎姗姗沈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