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州执字第1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孙凌云与史云杰、冯玉明追偿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凌云,史云杰,冯玉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莱州执字第1149号申请执行人:孙凌云,女,1970年1月2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委托代理人:孙旭坤,山东嘉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巧玲,山东嘉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史云杰,女,196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冯玉明,男,1968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申请执行人孙凌云与被执行人史云杰、冯玉明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孙凌云以本院(2013)莱州民初字第31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史云杰、冯玉明拒绝履行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史云杰、冯玉明的存款130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荆 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程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