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芜民一初字第011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孟某与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董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芜民一初字第01165号原告:孟某。委托代理人:曹缨,安徽振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某,务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与被告董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孟某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孟某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某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强 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肖艳芳(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