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郧西执字第00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汪某与郑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郧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某,郑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郧西执字第00231号申请执行人汪某,男,生于1972年6月16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被执行人郑某,女,生于1981年11月25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本院在执行汪某与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郧西县人民法院(2015)鄂郧西民初字第0018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4月23日向被执行人郑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民事调解书中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郧西县人民法院(2015)鄂郧西民初字第0018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永兴审判员 张明星审判员 王君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