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公安执保字第000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湖北鑫发典当有限公司与湖北中远置业有限公司、袁中黎等企业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公安执保字第00064号申请人:湖北鑫发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公安县斗湖堤镇孱陵大道65号。法定代表人:龚道鑫,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龚青松,系该公司法务部员工。被申请人:湖北中远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公安县南平镇湘鄂路。法定代表人:袁中黎,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袁中黎。被申请人:荆州市中远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公安县南平镇湘鄂路。法定代表人:龚天琼,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湖北鑫发典当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湖北中远置业有限公司、袁中黎、荆州市中远物流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湖北鑫发典当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湖北中远置业有限公司、袁中黎、荆州市中远物流发展有限公司800万元的等值财产,龚道鑫为申请人湖北鑫发典当有限公司提供了相应的财产作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北鑫发典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湖北中远置业有限公司、袁中黎、荆州市中远物流发展有限公司800万元的等值财产;二、查封担保人龚道鑫所有的位于公安县斗湖堤镇潺陵新区环城路(房屋产权证号20××81)房层门面13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陶业龙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茂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