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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常民终字第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褚文娟与阎德龙、褚双生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褚文娟,阎德龙,褚双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常民终字第20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褚文娟。委托代理人周伟,江苏天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阎德龙。委托代理人周逸燕,江苏六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褚双生。上诉人褚文娟与被上诉人阎德龙及原审被告褚双生关于案外人异议之诉一案,因上诉人不服金坛市人民法院(2014)坛民初字第30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褚文娟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褚文娟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褚文娟撤回上诉。二审上诉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褚文娟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 卫审 判 员  邵泽宇代理审判员  顾 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房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