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秦民初字第000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田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田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秦民初字第00048号原告王某某,男,汉族,。被告田某某,男,汉族。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田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田某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本院在审理王某某田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审 判 长 程军凯人民陪审员 秦秋会人民陪审员 魏明利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朱亚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