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坊法执字第89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丁敏与唐利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敏,唐利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坊法执字第890-2号申请执行人丁敏,个体。被执行人唐利民,无业。申请执行人丁敏与被执行人唐利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0日作出的(2014)坊峡民初字第3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4年11月14日,本院责令被执行人唐利民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但至今未履行。2013年12月24日,本院依据(2014)坊峡民初字第31-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唐利民享有所有权的、位于坊子区长宁街9200号水岸家园2号楼1-601室(权证:潍房权证坊子字第××号、面积131.13㎡)一处。本院委托潍坊乾业立信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书》(潍乾业立信资评报字(2015)2-2号),综合评定上述房屋价值为482296元。本院依法分别于2015年1月23日、1月27日向本案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送达上述鉴定意见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潍坊市坊子区长宁街9200号水岸家园2号楼1-601室(权证:潍房权证坊子字第××号、面积131.13㎡)一处。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世平审判员 于志明审判员 郑传孝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晓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