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固刑执字第1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刘军安挪用公款、贪污、诈骗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军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固刑执字第196号罪犯刘军安,现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监狱服刑。宁夏平罗县人民法院2012年2月9日作出(2011)平刑初字第2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军安犯挪用公款罪、贪污罪、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罚金10000元,刑期自2011年7月6日至2016年1月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监狱于2015年4月14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固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志灵,固原监狱指派干警李锐出庭支持诉讼,罪犯刘军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刘军安自服刑改造以来,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刘军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可以减刑的适用条件,固原监狱提请减刑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规定。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军安自服刑改造以来,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确有悔改表现,获得表扬奖励一次。本院认为,罪犯刘军安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军安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十日。(刑期自2011年7月6日至2015年9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柯具文审判员 姜丽华审判员 石 磊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鹏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