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深南法西民初字第403、4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黄文刚与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按撤诉处理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文刚,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南法西民初字第403、404号原告黄文刚,男,汉族,1979年6月2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花都区,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高新南一路飞亚达大厦5-10楼,组织机构代码:70846113-6。法定代表人马化腾。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文刚诉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两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两案按原告黄文刚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两案普通程序案件受理费各为50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王 健人民陪审员 刘 劼人民陪审员 舒长青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何 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