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本县民初字第01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21
案件名称
孟某与王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本溪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王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本县民初字第01128号原告孟某,男,满族,1985年6月30日生,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无业,住址本溪满族自治县。被告王某,女,满族,1987年10月28日生,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无业,住址本溪满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诉被告王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孟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元,依法收取五十元,由原告孟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薛晓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朴希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