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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本县民初字第01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21

案件名称

孟某与王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本溪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王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本县民初字第01128号原告孟某,男,满族,1985年6月30日生,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无业,住址本溪满族自治县。被告王某,女,满族,1987年10月28日生,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无业,住址本溪满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诉被告王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孟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元,依法收取五十元,由原告孟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薛晓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朴希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