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泉执字第3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叶发荣、林才坤与杨远刚、林才蓉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发荣,林才坤,林才蓉,杨远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泉执字第377号申请执行人叶发荣。申请执行人林才坤。被执行人林才蓉。被执行人杨远刚。申请执行人叶发荣、林才坤与被执行人林才蓉、杨远刚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龙泉初字第2714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林才蓉、杨远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叶发荣、林才坤于2015年2月10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林才蓉、杨远刚支付申请执行人叶发荣、林才坤案款共计272405元。但被执行人林才蓉、杨远刚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林才蓉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龙泉驿区龙泉街道龙平路1楼3号房屋(权0040302)一套及被执行人杨远刚所有的川AY38**大众汽车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后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杨远刚2016年春节前支付所欠叶荣发、林才坤本金272405元及利息的50%,其中2015年6月15日前支付申请人50000元,被执行人杨远刚应付余款于2016年春节前付清,申请执行人叶发荣、林才坤放弃对杨远刚的执行,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此次执行标的总额为人民币272405元及利息,现被执行人林才蓉、杨远刚欠申请执行人叶发荣、林才坤272405元及利息。二、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龙泉民初字第号2714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果被执行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叶发荣、林才坤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皓常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 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