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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雁江民初字第15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张华成与张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江民初字第1532号原告张华成。被告张超。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华成诉被告张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华成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华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华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华成负担。审判员  叶志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肖晓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