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雁江民初字第15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张华成与张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江民初字第1532号原告张华成。被告张超。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华成诉被告张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华成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华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华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华成负担。审判员 叶志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肖晓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