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辰民一初字第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2015)辰民一初字第171号唐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辰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辰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阳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辰民一初字第171号原告唐某某,女,汉族,辰溪县人,农民,住辰溪县潭湾镇。公民身份号码。委托代理人谢开升,男,1966年6月14日出生,汉族,辰溪县人,辰溪县宏达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住辰溪县利民航运公司宿舍。公民身份号码4330231966********。被告阳某某,男,汉族,辰溪县人,农民,住辰溪县修溪乡。公民身份号码。原告唐某某与被告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定于2015年5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唐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唐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准予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唐某某负担。审 判 员 万兴龙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许春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