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中执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廖义华犯走私、运输毒品罪没收财产一案执行裁定书书
法院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临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义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中执字第28号移送执行机关临沧市公安边防支队。被执行人廖义华,男,19**年**月*日生,汉族,湖南省衡阳市人,高中文化,农民,住湖北省武汉市***。因犯走私、运输毒品罪于2014年4月25日被本院依法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临沧市公安边防支队移送执行廖义华犯走私、运输毒品罪没收财产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5日作出(2014)临中刑初字第141号刑事判决书,判决依法将涉案车辆云AR30**海马牌HMC7165A4S1小型汽车予以没收,已发生法律效力。临沧市公安边防支队委托相关机构对该车辆进行评估及拍卖后向本院移送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现经查明:涉案车辆云AR30**海马牌HMC7165A4S1(发动机号:35017938;车辆识别代号:LH17CKKF4DH266602)小型汽车,该车所有权原权属罪犯廖义华,临沧市公安边防支队扣押过程中未扣押到该车的车辆行使证及机动车登记证。涉案车辆被依法没收后,于2014年11月26日在临沧新源商品拍卖有限公司公开拍卖。拍卖过程中,竞买人鲁永莲以最高价获得该拍卖车辆,并于当日支付完毕拍卖成交价款及佣金,成为合法买受人。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一、云AR30**海马牌HMC7165A4S1(发动机号:35017938;车辆识别代号:LH17CKKF4DH266602)小型汽车一辆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鲁永莲所有。二、买受人鲁永莲可持本裁定书到车辆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董 毅执行员 甘 新执行员 石凤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立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