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民初字第037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高XX与山西斯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03797号原告高XX,男,1977年10月29日出生。被告山西斯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迎泽大街388号207室。法定代表人息占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建新,男,1963年9月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高XX与被告山西斯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原告高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孟 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牛淑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