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肃民初字第13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刘秋英与李常甫、王素芬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肃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肃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秋英,李常甫,王素芬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肃民初字第1313号原告刘秋英,农民。被告李常甫,农民。被告王素芬。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秋英与被告李常甫、王素芬为合伙纠纷一案,因原告刘秋英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田艳茹审 判 员 马久利人民陪审员 毛晓慧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宋慧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