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甬海法商初字第4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浙江宇顺海运有限公司与珠海市横琴新区佑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航次租船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海法商初字第400号原告:浙江宇顺海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位国。委托代理人:孙行态,浙江民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珠海市横琴新区佑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宇顺海运有限公司与被告珠海市横琴新区佑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航次租船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宇顺海运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宇顺海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宇顺海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380元,减半收取1690元,由原告浙江宇顺海运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建生代理审判员  孟云凤人民陪审员  刘曼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郑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