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邻水执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罗开莲申请执行谭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扣划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邻水执字第110号申请执行人罗开莲,女,汉族,生于1975年2月9日。被执行人谭小平,男,汉族,生于1969年6月28日,。案外人韦明英,女,汉族,生于1970年4月15日,系谭小平妻子。罗开莲申请执行谭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一直未自觉履行(2014)邻水民初字第4023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韦明英在中国农业银行重庆汉渝路支行的存款予以扣划3900元。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良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方 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