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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初字第28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葛某甲与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临民初字第2827号原告葛某甲,男,公务员。委托代理人李国华,内蒙古蒙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付某,女,公务员。原告葛某甲与被告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冯增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葛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国华,被告付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葛某甲诉请:1、判决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95000元);2、判令原、被告婚生女葛某乙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每月承担抚养费1000元直至小孩成年;3、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基于查明的事实: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孩葛某乙(××××年××月××日出生),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夫妻应该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之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本案原、被告有尚好的婚姻基础,婚后生育一女孩葛某乙,夫妻之间虽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但不足以说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原告未提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材料,且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葛某甲与被告付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150元,由原告负担,其余部分不再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冯增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焦 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