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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02民初40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08-09

案件名称

周某与韦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韦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02民初4066号原告周某,男,1976年10月14日出生,住绍兴市柯桥华舍街道锦绣河山新家园物业保安部。被告韦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诉被告韦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本院通知的诉讼费用预交期内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田晖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