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02民初40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08-09
案件名称
周某与韦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韦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02民初4066号原告周某,男,1976年10月14日出生,住绍兴市柯桥华舍街道锦绣河山新家园物业保安部。被告韦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诉被告韦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本院通知的诉讼费用预交期内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田晖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