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越法知民初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广州市芭卡迪鞋业有限责任公司与何海燕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芭卡迪鞋业有限责任公司,何海燕
案由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越法知民初字第110号原告:广州市芭卡迪鞋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葛芳芳,经理。委托代理人:张达金,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达鸿,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何海燕,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芭卡迪鞋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何海燕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8日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芭卡迪鞋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885元,减半收取2442.5元,由原告广州市芭卡迪鞋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付)。审 判 长 庄晓梅人民陪审员 郑秋明人民陪审员 冼静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