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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黄石中民三终字第000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叶祥霞与李广、浠水县百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广,叶祥霞,浠水县百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石中民三终字第00046号上诉人(一审被告)李广。委托代理人鲁朝阳,湖北功竟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叶祥霞。委托代理人程钢,大冶市义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审被告浠水县百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浠水县清泉镇铁路桥附近鱼一跳酒楼。法定代表人陈朝辉,该公司经理。一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鄂州市滨湖南路电子商务综合楼一楼。代表人陈银桥,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李广与被上诉人叶祥霞、一审被告浠水县百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一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李广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以达成庭外和解为由请求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李广提出的撤回上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广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000元减半收取为2,000元由李广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程莉娜审 判 员  聂 潇代理审判员  段 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俊二审案件受理费6,404元,由周建军、武汉常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各负担3,202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汪飞林审判员程莉娜审判员聂潇二○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李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