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东行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胡玉范与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分局不服行政处罚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东行初字第7号原告胡玉范,女,汉族,1955年3月24日出生,住址四平市铁东区。被告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分局。法定代表人李炳辰,局长。原告胡玉范诉被告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分局不服行政处罚决定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后,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玉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文卓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晨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