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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执字1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赵国庆与李志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执字109号申请人赵国庆被执行人李志国被执行人山东福安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志国,该公司经理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赵国庆与被执行人李志国、山东福安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标的额为330000元,现已执行72799元。并已扣留了被执行人的工资。该案现已进入再审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东民四终字第16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具备履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人民法院也可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方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燕 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