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津法刑初字第002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徐明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明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津法刑初字第00288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明,男,1978年6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荣昌县。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03年11月20日被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2011年4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4年7月13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同月15日被重庆市荣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被逮捕。现押于重庆市江津区看守所。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津检刑诉(2015)2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明犯抢劫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4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公诉机关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徐明与欧某某(已死亡)系朋友关系。2014年7月12日晚,被告人徐明与欧某某共谋到重庆市荣昌县黄金坡路段实施抢劫,并准备好弹簧刀、透明胶带、帽子等作案工具来到现场等待时机。当晚22时许,二人决定对开至公路边人行道上的车上的人员实施抢劫。二人随即持刀分别从该车的后车门两侧进入车内,并用随身携带的绑带将叶某某、李某某二人手、脚捆住。后叶某某挣脱绑带与欧某某发生搏斗,徐明见状便上前帮助欧某某,李某某乘机挣脱绑带逃跑。欧某某在搏斗中受伤,叶某某抢过刀子割断绑带并逃离。后欧某某和徐明下车沿路边一机耕道逃离。当二人逃至一竹林处时,欧某某让徐明先行离开,徐明遂离开。次日23时许,公安民警在重医附二院将被告人徐明抓获。被告人徐明和欧某某在控制叶某某及与叶某某搏斗中,导致叶某某脸部、左前胸、左手等多处受伤。经鉴定,叶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被告人徐明归案后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徐明伙同他人,采用暴力方式抢劫公民财物,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徐明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徐明归案后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12日晚,被告人徐明与欧某某准备好弹簧刀、透明胶带、帽子后,来到重庆市荣昌县黄金坡路段伺机准备实施抢劫。当日晚22时许,被告人徐明、欧某某发现路边停放一辆小轿车后,便准备对车上人员实施抢劫。二人分别从该车两侧后门进入车内,持刀对坐在后排座位上的叶某某、李某某(均系本案被害人)进行威胁并用胶带将二人手、脚进行捆绑。后被告人徐明将车开出一段距离后,叶某某挣脱了捆绑并抢过欧某某手里的刀,与欧某某发生打斗,被告人徐明见状也去帮忙与叶某某打斗,三人均受了伤。打斗过程中,李某某挣脱胶带逃出车后报警,叶某某用刀割断胶带后离开现场,被告人徐明与欧某某也逃离现场。经诊断,被害人叶某某脸部、左前胸、左手等多处受伤。经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叶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2014年7月13日,公安民警在重医附二院将被告人徐明抓获,被告人徐明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指定管辖决定书、被告人徐明的供述,被害人叶某某、李某某的陈述,证人但某某、杨某某、张某某、吕某某、李某某、徐某某、段某某、胡某某、历某某、梁某某、聂某某的证言,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诊断证明、通话记录、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DNA鉴定结论、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等证据,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暴力方式,当场劫取他人财物,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徐明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徐明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伍仟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13日起至2020年1月12日止。)上列罚金限被告人徐明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周 鹏人民陪审员 周其容人民陪审员 彭功碧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彭 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