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长民初字第5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原告高某与被告李某、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552号本院2015年3月25日对原告高某某诉被告李某、被告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长民初字第552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在第四页第十三行中“残疾赔偿金33411.9元(22274.6元×15年×10%),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共计53911.69元。”应更正为“残疾赔偿金35639.36元(22274.6元/年×16年×10%),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共计56139.15元。”。在第四页第二十三行中“赔偿原告高某某53019.41元(其中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9192.28元、伙食补助费1700元,共计10892.28元中的10000元;在家动车交强险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住院期间护理费1846.03元、误工费2761.48元、残疾赔偿金33411.9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共计43019.41元)。”应更正为“赔偿原告高某某55246.87元(其中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9192.28元、伙食补助费1700元,共计10892.28元中的10000元;在家动车交强险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住院期间护理费1846.03元、误工费2761.48元、残疾赔偿金35639.3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共计45246.87元)。”审判员  王立文二O一五月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松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