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熟兴民初字第001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邢志军与常熟中之谊实业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志军,常熟中之谊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熟兴民初字第00147号原告邢志军。委托代理人保坚,江苏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汪伟,江苏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常熟中之谊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沙家浜镇常昆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朱建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邵建平,江苏圣益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邢志军诉被告常熟中之谊实业有限公司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邢志军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邢志军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志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邢志军负担。审判员 邵宝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立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