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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熟刑二初字第002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涂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涂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熟刑二初字第00214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涂某,农民。被告人涂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7月25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3年8月21日释放;因盗窃,于2014年10月8日经常熟市公安局决定处行政拘留十二日。被告人涂某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14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11月13日被羁押),同年11月20日经该局决定取保候审,后因又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19日被该局刑事拘留(3月18日被羁押),同年4月20日经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常熟市看守所。常熟市人民检察院以常检诉刑诉(2015)6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涂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舒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涂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涂某于2014年11月至2015年3月期间,在常熟市尚湖镇王庄地区,先后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078元。被告人涂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为证实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涂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入户、多次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涂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涂某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至2015年3月期间,被告人涂某至常熟市尚湖镇王庄山鑫村、东桥村等处,先后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窃得现金共计人民币1078元。具体分述如下:1、2014年11月11日,被告人涂某至常熟市尚湖镇王庄山鑫村周家塘49号被害人李某甲租住处,采用钥匙捅锁入室的手段,窃得现金人民币213元。2、2014年11月13日,被告人涂某至常熟市尚湖镇王庄山鑫村周家塘44号07室被害人罗某租住处,采用钥匙捅锁入室的手段实施盗窃,后因被发现而未得逞。3、2015年3月8日,被告人涂某至常熟市尚湖镇王庄北新路5号被害人李某乙租住处,采用扭断挂锁锁扣入室的手段,窃得现金人民币400元。4、2015年3月12日,被告人涂某至常熟市尚湖镇王庄东桥村东城纸箱厂旁被害人卢某宿舍,采用撞门入室的手段,窃得现金人民币165元。5、2015年3月15日,被告人涂某至常熟市尚湖镇王庄东桥村河南35号006室被害人杨某租住处,采用溜门入室的手段,窃得现金人民币300元。2014年11月13日,常熟市公安局王庄派出所民警接报警后至现场将被告人涂某抓获,并在其身上查获作案工具钥匙一串,现暂扣于常熟市公安局。到案后,被告人涂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在取保候审期间,被告人涂某又实施盗窃,公安机关于2015年3月18日在常熟市尚湖镇东桥村陆家湾一出租屋内将被告人涂某抓获。到案后,被告人涂某如实供述了在取保候审期间又实施盗窃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涂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李某甲、罗某、杨某、李某乙、卢某的陈述笔录,证人韩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师某的证言笔录,被告人涂某的辨认笔录,现场笔录、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刑事判决书、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涂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入户、多次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涂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涂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提请的相关量刑情节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涂某因本案先行羁押8日,可折抵刑期。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涂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8日起至2015年8月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二、责令被告人涂某退赔尚未退出的赃款,发还相关被害人。三、暂扣于常熟市公安局的作案工具钥匙1串,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曹瑞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传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