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佛南法罗执字第597-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陈肖群、邓颖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肖群,邓颖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佛南法罗执字第597-16号申请执行人陈肖群,女,197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南海区。被执行人邓颖梅,女,1970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南海区。执行人 陈楚海,男,汉族,1977年11月21日出生,住佛山市禅城区。关于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3)佛南法罗民二初字第1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或变卖被执行人陈楚海与案外人刘楚芬共有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平西大道碧海湾花园22座1102房【房产证号:16××75、66××67】及被执行人陈楚海所有的位于碧海湾花园20座09号汽车位【房产证号:66××78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黄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吴颖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