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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舞民初字第6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关于审理原告闫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舞钢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舞钢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舞民初字第640号原告:闫某,女。被告:杨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闫某以双方已协商好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系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某撤回对被告杨某某的起诉。诉讼费减半征收150元,由原告闫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康乐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艳艳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