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乌民初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王祥宇诉杨树康、何林东、韩杰、杨涛、中国人保股份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乌审旗支公司、乌审旗第二实验小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一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杨某某,何某某,韩某,杨某,中国人保股份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乌审旗支公司,乌审旗第二实验小学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乌民初字第62号原告王某某,男,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嘎鲁图镇。法定监护人王爱生,男,197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嘎鲁图镇。被告杨某某,男,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嘎鲁图镇。法定监护人杨时文,男,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嘎鲁图镇。被告何某某,男,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嘎鲁图镇。法定监护人何科才,男,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嘎鲁图镇。被告韩某,男,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嘎鲁图镇。法定监护人韩二兆,男,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嘎鲁图镇。被告杨某,男,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嘎鲁图镇。法定监护人张新英,男,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嘎鲁图镇。被告中国人保股份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乌审旗支公司,公司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嘎鲁图镇。法定代表人谢占霖,系总经理。被告乌审旗第二实验小学,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嘎鲁图镇。法定代表人方志远,系校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杨某某、何某某、韩某、杨某、中国人保股份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乌审旗支公司、乌审旗第二实验小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 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郃春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