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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乌民初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王祥宇诉杨树康、何林东、韩杰、杨涛、中国人保股份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乌审旗支公司、乌审旗第二实验小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一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杨某某,何某某,韩某,杨某,中国人保股份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乌审旗支公司,乌审旗第二实验小学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乌民初字第62号原告王某某,男,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嘎鲁图镇。法定监护人王爱生,男,197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嘎鲁图镇。被告杨某某,男,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嘎鲁图镇。法定监护人杨时文,男,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嘎鲁图镇。被告何某某,男,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嘎鲁图镇。法定监护人何科才,男,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嘎鲁图镇。被告韩某,男,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嘎鲁图镇。法定监护人韩二兆,男,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嘎鲁图镇。被告杨某,男,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嘎鲁图镇。法定监护人张新英,男,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嘎鲁图镇。被告中国人保股份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乌审旗支公司,公司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嘎鲁图镇。法定代表人谢占霖,系总经理。被告乌审旗第二实验小学,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嘎鲁图镇。法定代表人方志远,系校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杨某某、何某某、韩某、杨某、中国人保股份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乌审旗支公司、乌审旗第二实验小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 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郃春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