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舞执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申请人效江兰与被执行人张维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舞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5)舞执字第108号张维民:你与效江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舞阳县人民法院(2014)舞民初字第12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效江兰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履行下列义务:一、张维民向效江兰偿还借款20000元,迟延履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负担案件受理费300元以及本案申请执行费。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