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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舞执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申请人效江兰与被执行人张维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舞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5)舞执字第108号张维民:你与效江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舞阳县人民法院(2014)舞民初字第12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效江兰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履行下列义务:一、张维民向效江兰偿还借款20000元,迟延履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负担案件受理费300元以及本案申请执行费。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