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崇民一(民)初字第26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施某与姚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某,姚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民一(民)初字第2601号原告施某。被告姚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施某与被告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以要再给被告一次和好的机会为由,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施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施某承担。审判员 刘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