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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1097-1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陈书伟与湖南三乡四水商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1097-110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书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兆禧。上诉人陈书伟因与被上诉人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四案,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5)深龙法民一初字第136-13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四案进行了审查。经审查,被上诉人住所地位于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上诉人收货地为“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涉案《淘宝服务协议》中约定:“……一旦产生争议,您与淘宝平台的经营者均同意以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为第一审管辖法院……”。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上诉人提交的2014深版协电证固字第0087号证据显示,被上诉人提供的“同意《淘宝服务协议》和《支付宝服务协议》”选项,直接默认上诉人对《淘宝服务协议》的内容予以认可,在点击该选项时,“协议管辖”内容未予明示,需另点击《淘宝服务协议》查阅,被上诉人以上述方式提供的管辖协议,应认定为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该管辖协议无效。该四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该四案合同履行地为收货地深圳市龙岗区,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对该四案具有管辖权。原审裁定将该四案移送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审理不当,应予纠正。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5)深龙法民一初字第136-139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管辖。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涂超群审 判 员  黄 新代理审判员  刘欢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