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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高执字第000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张建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建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高执字第00097号被执行人张建明。张建明刑事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泰高刑初字第129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被执行人张建明被判处罚金100000元及追缴赃款。本院于2015年2月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金融机构、房管部门、车管部门、工商部门、基层组织调查,被执行人张建明无财产可供执行。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后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判决依法并处的罚金受法律保护,但罚金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泰高刑初字第129号刑事判决书主文第一项罚金部分及第二项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 松审 判 员  黄 伟代理审判员  刘安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孔隋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