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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民初字第22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苏浩与冉孟华、苏州亚旭物流有限公司等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浩,冉孟华,苏州亚旭物流有限公司,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初字第2270号原告苏浩。委托代理人高晋城,江苏博事达(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修银,江苏博事达(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冉孟华。被告苏州亚旭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望亭国际物流园华兴路。法定代表人林东华。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金门路1299号金运商务大厦四楼403、406室。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浩与被告冉孟华、苏州亚旭物流有限公司、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浩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苏浩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苏浩负担。审 判 长  严海涛审 判 员  郭莹华代理审判员  胡云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谢方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