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民初字第18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于会文与刘强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会文,刘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德民初字第1808号原告原告于会文,医生,住德惠市。被告刘强,医生,住德惠市。原告于会文与被告刘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晶慧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会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强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系同志关系,2014年3月3日被告以开华强公司急需用钱为由,向原告借款20万元,约定使用到2015年3月4日还,并出具借据一枚。此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至今未还。现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立即给付借款20万元。被告刘强未提出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同志关系,2014年3月3日被告以开华强公司急需用钱为由向原告借款20万元,并出具借据一枚。约定使用期一年,从2014年3月4日到2015年3月4日,到期还清全部借款。此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至今未还。现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立即给付借款20万元。以上事实有被告出具借据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为凭。本院认为,被告刘强向原告借款20万元,并给原告出具借据,明确了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于会文借款20万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返还原告于会文2150元,由被告刘强承担2150元,邮寄送达费72元由被告刘强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晶慧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姜成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