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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民保字第0214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湖南物资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与黄跃红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湖南物资产业集团有限公司,黄跃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保字第02142-1号申请人湖南物资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黎明,总经理。被申请人黄跃红。担保人湖南新物产集团有限公司。申请人湖南物资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黄跃红征收补偿款508880元。担保人湖南新物产集团有限公司提供银行存款508880元(开户行:交通银行府中支行,账号:431621000*040481)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南物资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担保人湖南新物产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8880元。二、冻结被申请人黄跃红征收补偿款508880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徐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沈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