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初字第006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刘京亮与范召龙、王学文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京亮,范召龙,王学文,牛学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西民初字第00673号原告刘京亮,自述现无业。委托代理人赵岩,河北中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召龙,自述现无业。被告王学文。被告牛学礼。原告刘京亮与被告范召龙、王学文某、牛学礼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京亮及其委托代理人赵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范召龙、王学文、牛学礼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5月30日,被告范召龙向原告借款10万元,并于借款当日书写借条、收条、《个人借款/担保合同》。被告王学文、牛学礼分别在《个人借款/担保合同》上签署担保,对被告范召龙的借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合同签署当日刘京亮将10万元分成92000元转账和现金8000元交付原告。现合同到期,被告范召龙未偿还本金及利息。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三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2万元,二个月利息4000元(自2014年5月30日-2014年7月29日,以月息2%计算),违约金15000元、律师费3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范召龙、王学文、牛学礼未到庭、未答辩、亦未提供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30日,被告范召龙向原告借款10万元,被告当日为原告出具借条及相应的收到条。其中收到条载明:“今收到刘京亮人民币(大写)壹拾万元(小写)100000,其中转账人民币(大写)玖万贰仟元(小写)92000元,现金人民币捌仟元(小写)8000元。落款为被告范召龙的签字及手印。”同日,被告范召龙、王学文、牛学礼又与原告签订《个人借款/担保合同》,二被告王学文、牛学礼自愿对被告范召龙的10万元借款向原告提供连带保证责任;2014年12月25日,被告又向原告借款2万元,并为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原告自述,2014年5月30日的借款10万元原告实际分两次向被告范召龙转账9万元,余款1万元给付现金。2014年12月25日的借款2万元原告给付被告范召龙现金。为此原告提交2014年5月30日的银行转账凭证及录音资料予以证实。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条、收到条、《个人借款/担保合同》、银行转账凭证、录音资料,原告陈述及开庭笔录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所称被告向其借款12万元的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条、收到条、银行转账凭证、录音资料等予以证实,故对此本院予以确认。被告范召龙对已到期的借款负有还款义务,故现原告要求其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原告主张借款10万元借款期间的利息按照月2%计算,该约定符合法律规定,对此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违约金,被告未按照《个人借款/担保合同》中约定的借款期限偿还本金,按照合同约定应支持原告违约金15000元。本案中,自约定的借款期限届满至今被告范召龙的违约行为一直持续,该违约金的约定符合法律规定,对此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王学文、牛学礼作为担保人,应对被告范召龙向原告所负的10万元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范召龙、王学文、牛学礼未到庭,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作答辩,应视为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放弃抗辩权。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范召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京亮借款本金12万元、利息4000元、违约金15000元,以上共计139000元;二、二被告王学文、牛学礼对被告范召龙所负债务(本金10万元,利息4000元、违约金15000元,以上共计119000元)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驳回原告刘京亮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80元,由原告负担110元、三被告负担307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上诉费(上诉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缴纳;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王 倩审 判 员 许丽娜人民陪审员 张 利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天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