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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怀法执字第1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廖承荣与黄槐权属、侵权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怀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承荣,黄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肇怀法执字第164号申请执行人:廖承荣,男,汉族,1985年8月生,住广东省怀集县中洲中心村委会中洲街**号。被执行人:黄槐,男,汉族,1978年11月出生,住广东省怀集县怀城镇城东大象村委会二队**号。关于廖承荣申请执行黄槐权属、侵权一案,本院作出(2015)肇怀法民一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黄槐应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天内支付赔偿款385505.48元给廖承荣。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廖承荣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令。鉴于被执行人不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的金融、土地、房屋、车辆、工商登记等财产进行查询,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肇怀法执字第164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符合恢复执行条件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莫能文审 判 员  苏罗群人民陪审员  陈飞焕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罗斯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