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与民初字第14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王学武与郭志斌、娄秀丽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学武,郭志斌,娄秀丽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与民初字第1496号原告王学武。被告郭志斌。被告娄秀丽。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学武与被告郭志斌、娄秀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学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学武负担。审 判 长 刘 铎代理审判员 刘丽颖人民陪审员 王宝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崔明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