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当太执字第000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沈荣梅诉潘文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文忠,沈荣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当太执字第00030-1号申请执行人潘文忠,男,1964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沈荣梅,女,1961年9月24日出生,汉族,教师。被执行人潘文忠,男,1959年7月23日出生,汉族,职工。当涂县人民法院(2014)当太民一初字第000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沈荣梅、潘文忠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潘文忠借款本息1156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1050元(计算至2015年5月14日),并承担诉讼费用2326元、执行费1669元。但被执行人沈荣梅、潘文忠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沈荣梅、潘文忠的存款12064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章遵忠审 判 员 赵志亮代理审判员 周 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吴学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