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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沂南商初字第5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沂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与刘泽伟、申兆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沂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刘泽伟,申兆华,董进哥,张洪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沂南商初字第514号原告:沂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住所地:沂南县。诉讼代表人:殷学远,理事长。被告:刘泽伟,男,1983年6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被告:申兆华,女,1985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系刘泽伟的之妻。被告:董进哥,男,1972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被告:张洪军,男,1965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原告沂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刘泽伟、申兆华、董进哥、张洪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立案审理。期间因被告主动履行了还款义务,原告沂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沂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沂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沂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长  杨恩田审 判 员  王恩厂代理审判员  刘军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韩大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