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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汉中民二终字第003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胡小某诉武汉工商学院因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小某,武汉工商学院

案由

教育机构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民二终字第0037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胡小某。法定代理人:胡修祥(系胡小某之父)。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工商学院。法定代表人:彭秀春,该学院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红烈,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胡小某与被上诉人武汉工商学院因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2014)鄂洪山张民初字第002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汤晓峰任审判长,审判员晏明主审、审判员李行参加的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周常青担任记录。在第二审程序中,上诉人胡小某于2015年5月14日自愿向本院提交了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胡小某自愿向本院提交的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胡小某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56元,予以免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汤晓峰审判员  晏 明审判员  李 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常青 来自: